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
郑贤宇
摘要(Abstract):
我国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制度根源在于环境保护机制的缺陷,行政机关一枝独大造成监管效率低下。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解决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手段。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存在诸多问题,而最重要的前提性问题是原告资格的完善。不论是立法上的缺失,还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当事人适格问题上对法律的从严解释,都导致众多环境公益诉讼被拒之门外。因此,本文将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路径提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建议。
关键词(KeyWords):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多元制主体模式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立法研究与建议”项目(项目批准号:RYB0801)
作者(Author): 郑贤宇
DOI: 10.13658/j.cnki.sar.2011.04.001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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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欧美国家检察机关属于行政机关,而我国的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司法和行政双重属性,因此,本文中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
- [6]社会团体的成员也可能是社会团体,比如德国的消费者团体的成员主要是团体而不是个人,但归根结底还是自然人的集合。参见吴泽勇:《德国团体诉讼的历史考察》,《中外法学》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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