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保函欺诈例外研究——兼论最高人民法院《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适用A Study of Independent Guarantee Fraud Exceptions——On Application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Trial of Independent Guarantee Dispute Cases
董琦
摘要(Abstract):
独立性和票据性共同造就了独立保函极具商事效率的优势,但表面审查规则的简化也成为了欺诈索赔的"沃土",因此各国立法纷纷对独立保函欺诈进行规制。我国《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保函欺诈例外条款适用中有两大难点问题,即保函性质的判断和欺诈例外条款的适用。关于保函性质的判断,应当由主体、形式、限额、条款四要素入手,并结合保函文本考察开立人是否有相符交单情形下的独立付款义务,确有争议的,作出不利于开立人的解释。关于保函欺诈例外条款的适用,可以在必要时对受益人的主观状态、基础交易等相关事实进行审查,但应严格区分"审查"与"审理"的界限,以有限审查为原则。
关键词(KeyWords): 独立保函;独立抽象性;欺诈例外;司法适用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董琦
DOI: 10.13658/j.cnki.sar.2019.03.029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刘斌:《论独立担保的修正类型谱系---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独立保函司法解释》,《法学杂志》2017年第12期。
- (2)刘贵祥:《独立保函制度的现实与展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09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59页。
- (3)参见(2016)鄂72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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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United City Merchants(Investment)Ltd.,[1983]AC 168.
- (3)刘斌:《论独立担保的修正类型谱系---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独立保函司法解释》,《法学杂志》2017年第12期。
- (1)张阳、张亮:《关于独立保函独立性的实证研究》,《中国海商法研究》2018年第1期。
- (1)张勇健、沈红雨:《〈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人民司法》2017年第1期。
- (2)参见《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中法院对基础交易的审查范围》,北京审判,http://www.360doc.com/content/18/0824/08/48909235_780772862.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9月29日。
- (3)王涵:《独立担保欺诈例外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理由有三:一是主观状态的证明难度大,二是主观状态不同不会影响客观行为对后果造成的实质性影响,三是相符交单是受益人的义务,银行不能由于受益人不知情就要依据不实单据付款。
- (1)参见(2014)宁商外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 (2)参见(2016)苏06民终2779号、(2017)闽06民终1788号民事判决书。
- (1)参见(2005)沈中民四外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 (2)参见(2011)杨商外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
- (3)参见(2017)鄂0203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
- (4)参见(2016)川0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