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现状检讨与完善构想
林艳琴;
摘要(Abstract):
为有效保护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设立了监护制度,构建了未成年人监护基本制度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确立了亲属间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未成年人权利优先的原则,设立了"临时监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了"委托监护制度"等等。一定意义上讲,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初步形成一定的体系,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有些规定突显出它的不足,如:立法未设亲权制度,亲权与监护合一规定,且过分依赖亲属监护;对监护能力规定不明、公权力介入规范不明确,缺乏行之有效的监护监督机制等等。基于此,需要从明确规定监护的内容、完善规定监护人资格、建立对监护人的监督机制等等方面对现行监护制度予以完善,以更好地维护未成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KeyWords): 未成年人;监护;完善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s): 林艳琴;
DOI: 10.13658/j.cnki.sar.2013.02.024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7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67条:“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
- ④所谓指定监护是指在一定情形下由法律规定的机构对担任监护人进行指定。相当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例规定的选任监护。如《瑞士民法典》第363条规定:“亲属监护之设定,应由被监护人的两名有行为能力的近亲申请,或由一名近亲及被监护人的配偶申请,并经监护官厅指定。”第365条:“(1)亲属会议的所有成员,对其义务之履行应提供担保。(2)无上述担保时,不得设定亲属监护。”
- ⑤李超、毕荣博:《从未成年人保护看国家监护制度的构建》,《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4期。
- ⑥曹诗权著:《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0页。
- ⑦北京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完善流浪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具体设计》,《社会福利》2007年第3期。
- ⑧林秀雄:《论未成年人之监护及“民法”第1094条之修正》,谢在全等主编《物权.亲属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页;
- ⑨参见钱晓萍:《论国家对未成年人监护义务的实现——以解决未成年人流浪问题为目标》,《法学杂志》2011年第1期。
- ⑩文中关于台湾地区民法典的规定均参见高点文化事业有限公司等编著:《新简明六法实用小法典》,1992年版。
- 文中关于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均参考渠涛编译:《日本民法典》(2006年最新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 文中的瑞士民法典均参考了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 文中的德国民法典均参考了杜景林等译:《德国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版。
- 《德国民法典》第1852条第2项:“生父可以指示,其指定的监护人在进行金钱投资时不应受第1809条、第1810条规定的限制,并且在进行第1812条所称的法律行为时不应需要得到监护监督人或监护法院的承认。生父已排除选任监护监督人的,此种指示应视为已经作出。”
- 《德国民法典》第1853条:“父可以免除其指定的监护人提存无记名证券和指示证券以及将第1816条所称的记载登入帝国债务登记薄或邦债务登记簿的义务。”
- 《德国民法典》第1854条:“(1)父可以免除其指定的监护人在其职务存续期间提出账目的义务。(2)在此种情形,监护人应在每2年后向监护法院提交其管理的财产的存在状况的一览表。监护法院可以命令以较长的、至多为五年的间隔提交一览表。(3)有或应选任监护监督人的,监护人应向其提示一览表,并同时说明财产状况。监护监督人应将其检查意见附记于一览表之上。
- 《德国民法典》第1779条第2款:“监护法院应选定依其本人情况和其财产情况以及依其他情况适合于执行监护的人。在数个合适的人选中进行选定时,应考虑父母的推定意思、被监护人的本人联系、与被监护人的血亲或姻亲关系以及被监护人的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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