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多元法律体系之公共秩序政策对国际私法的规制
屈广清,李冠群,关健
摘要(Abstract):
国际私法的发展轨迹,主要是围绕各国私法与多元法律体系的公共秩序政策之对立和统一的轴心波动。国际私法实体规范的范围,包括各国私法、各国专用涉外实体法、"直接适用的法"和国际民商事统一实体法。国际私法冲突的产生、国际私法实体规范的性质以及国际私法的性质均是多元法律体系的公共秩序政策矛盾作用下的结果。厘清多元法律体系的公共秩序政策对国际私法之规制,意义重大。
关键词(KeyWords): 多元法律体系;公共秩序政策;国际私法冲突;实体规范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0AFX014)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Author): 屈广清,李冠群,关健
DOI: 10.13658/j.cnki.sar.2011.04.019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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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宋晓:《当代国际私法的实体取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53页。
- [3]肖永平:《冲突法专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59-182页。
- [4]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3条规定:“本法对外国法的指定,包括所有依该外国法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规定。不得仅以该外国法律规定被认为具有公法性质而排除其适用”。该法第19条还规定:“1、如果按照瑞士的法律观念为合法并在显然有特别重要的利益需要时,本法所指定的法律以外的另一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可予考虑,如果涉及的情形与该法律有密切的联系。2、判定是否考虑此种规定时,应当考查此种规定的目的及其适用的后果,以作出符合瑞士法律观念的决定。”
- [5]宋晓:《当代国际私法的实体取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85-288页。
- [6][8]李冠群:《私法和公法:公共秩序政策的导向作用探微》,载《社会科学辑刊》2010年第2期。
- [7]如果涉及区际私法情形更为复杂,但基本原理是一致的,这里不再赘述。
- [9]蒋新苗:《国际私法本体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07页。
- [10]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52-54页。
- 张文彬:《论私法对国际法的影响》,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9页。
- 张文彬:《论私法对国际法的影响》,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03页。
- 屈广清、李双元:《国际私法》,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96-110页。
- 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确立的最密切联系说,主要体现在第5条“国际私法之性质及发展”和第6条“法律选择的原则”中。该重述第5条规定:“国际私法规则,特别是法律选择规则,大部分为判例法,因此之故,与其他普通法规则相同,均不断接受考验,此种规则之发展与考验过程中,所需要考虑的,不仅是相关实体法规则中的特殊政策,同时包括涉及多数法域事件之一般政策。”该重述第6条规定:“1、法院,除受宪法约束外,应遵循本州关于法律选择的立法规定。2、在无此种规定时,与适用于选择法律的规则有关的因素包括:(1)州际和国际制度的需要;(2)法院地的相关政策;(3)其他利害关系州的相关政策以及在决定特定问题时这些州的有关利益;(4)对正当期望的保护;(5)特定领域法律所依据的政策;(6)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7)将予适用的法律易于确定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