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再建希望作为重整启动之要件
肖磊
摘要(Abstract):
东星案提供了实践中法院以缺乏"再建希望"为由驳回重整申请的案例。但梳理现行立法,重整启动之要件却仅有"重整原因",未见"再建希望"。但虑及重整程序系"救助"程序而非"宣告死亡"程序之逻辑自洽要求,企业欲启动重整除证明"需要救助(重整原因)"外,还应证明"有救活之可能性(再建希望)"。虑及股东滥用重整程序侵害债权人之风险,将"再建希望"纳入重整启动之要件,确属必要。观察域外,多存此类立法倾向,而我国法上作此设计,尚存"法院专业性"障碍与"再建希望概念模糊性"障碍。但通过法院调查听证程序之建立、营运价值与清算价值之比较的审查标准之建立,上述障碍可得消解。
关键词(KeyWords): 重整启动;重整原因;再建希望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肖磊
DOI: 10.13658/j.cnki.sar.2011.06.021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引自李曙光为《困境公司如何重整》所作之序;转引自:郑志斌、张婷:《困境公司如何重整》,2007年8月版,第2页。
- ②以上案情简述是根据新浪财经频道关于东星破产案的追踪报道(http://finance.sina.com.cn/fo-cus/eaststar_tf/)整理而成
- ③⑤《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④《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⑥《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 ⑦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清算与再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388页。
- ⑧⑩李永军:《重申破产法的私法精神》,转引自《政法论坛》第20卷第3期,第31页。
- ⑨[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8~529页。
- 参见郭兵:《美国破产法律制度》民商法学(人大复印资料),2000年1月版,第71-91页。
- 所谓重整预案制度,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法庭外债务重组协商制定重整计划,并获得债权人多数同意后,借助重整程序使重整计划发生约束全体债权人的效力,以早日实现债务人复兴的一种拯救机制。按照该机制,进入重整程序前,债务人与债权人已经通过法庭外债务重组预先制定重整计划并获得重整计划通过所必要的权益和数量的债权人接受,进入重整程序后,只须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债务人即可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按照这种程序,实际上在重整申请之前,债务人与债权人已经达成了合意,法院审查的对象也不再仅仅是重整申请本身,还包括了重整计划。此时,当事人提交重整计划即是在向法院证明企业再建希望。参见胡丽玲:《困境企业拯救的法律机制研究》,引自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库,中国知网,第88页
- 胡丽玲:《困境企业拯救的法律机制研究》,引自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库,中国知网,第3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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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英:《破产重整立法利益倾向之比较———以美、德、法为例》,载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第22卷,2009年7月第4期,第30页。
- 付翠英:《一部振兴经济的法律:日本民事再生法介说》载于《法律适用月刊》,2003年5月刊,第70页。
- 参见金星钧:《韩国再建型企业倒闭制度中的重整》,中国知网,第82~83页
- 徐昌荣:《论新破产立法中的重整程序开始及存续要件》,载于《律师事业与和谐社会——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优论文集》2005年版,第29、29、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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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乐:《论法院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角色》,引自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库,中国知网,第3页
- 参见左卫民:《法治社会中的法院功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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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丽玲:《困境企业拯救的法律机制研究》,引自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库,中国知网,第34页。
- 付翠英:《一部振兴经济的法律:日本民事再生法介说》载于《法律适用月刊》,2003年5月刊,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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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昌荣:《论新破产立法中的重整程序开始及存续要件》载于《律师事业与谐社会-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2005年10月版,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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