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法的界定——环境法从广义向狭义的回归
陈志荣;
摘要(Abstract):
当前环境法研究面临"广义"的困境,实现"广义"向"狭义"的回归是环境法的发展路径。生态法是一个以生态整体主义为价值理念追求、以生态整体利益为分析起点、以生态法律行为为核心范畴、以生态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新的部门法,是狭义的"环境法"。生态文明背景下,环境法由广义向生态法发展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对于准确界定环境法学研究对象、规范环境法学理论体系、明确环境法学研究重点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KeyWords): 生态法;广义环境法;狭义环境法
基金项目(Foundation): 福建省教育厅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生态文明社会生态保护法律体系建构”(项目编号:JAS150133)
作者(Authors): 陈志荣;
DOI: 10.13658/j.cnki.sar.2016.04.019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钱水苗:《环境资源法新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 (2)(20)(28)曹明德:《生态法新探》,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82、188、190-191页。
- (3)(26)陈茂云、马骧聪:《生态法学》,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3、42页。
- (4)周珂:《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
- (5)王树义等:《环境法基本理论研究》,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页。
- (6)金瑞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8页。
- (7)蔡守秋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湖南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页。
- (8)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3页。
- (9)陈泉生:《环境法学基本理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页。
- (10)夏凌:《论环境法的体系---调整对象的视角》,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7.8.12~15·兰州)论文集,第125-128页。
- (11)王明远教授认为,环境法学是个“大家庭”,有好多的“孩子”,这些“孩子”出生的时间不太一样,环境侵权法是最早的,然后是环境刑法,环境行政法,环境经济法,最后是国际环境法等,大概是这样的一个过程。
- (12)徐祥明、巩固:《关于环境法体系问题的几点思考》,《法学论坛》2009年第2期。
- (13)吕忠梅主编:《环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页。
- (14)参见王树义:《俄罗斯生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 (15)林育真、付荣恕主编:《生态学(第二版)》,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 (16)马骧聪教授在《俄罗斯联邦的生态法学研究》一文中指出,在俄罗斯法学界,多数人使用“生态法”的概念,但对具体内容的界定有所不同。一种是广义的理解,认为生态法是调整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相互作用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另一种观点是狭义的理解,认为生态法只调整有关自然环境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包括自然资源利用关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生态法是解决自然利用和自然保护的共同性问题。无论采取哪种观点,俄罗斯生态法学家们都强调不仅要发展和完善生态法,而且要创新新的生态法,以保证对现有条件下的自然环境保护关系进行综合调整。
- (17)王树义:《俄罗斯生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4页。
- (18)参见蔡守秋、吴贤静:《从环境法到生态法:修改《环境保护法》的新视角---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的考虑》,《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1-2页。
- (19)肖乾刚:《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21页。
- (21)蔡守秋:《基于生态文明的法理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315页。
- (22)陈泉生等:《环境法哲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7页。
- (23)有的将“生态利益”称作“环境利益”。参见何佩佩、邹雄:《环境法的本位与环境保障利益研究》,《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 (24)如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存在交叉重合,如果单从环境要素出发,来判断是适用民法还是环境法,或者说具体内容归属民法还是环境法,显然无法判断。
- (25)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项目组:《生态系统与人类福祉:评估框架》,张永民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8页。
- (27)参见徐祥明、巩固:《关于环境法体系问题的几点思考》,《法学论坛》200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