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考察
兰婷
摘要(Abstract):
我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汗牛充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熠熠生辉。如何有效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课题。这个问题,我国学界已有不少相关探讨。本文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为考察对象,从立法与司法两个角度展开论述,并提出了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相关设想。
关键词(KeyWords):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兰婷
DOI: 10.13658/j.cnki.sar.2011.04.005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何山、曹三明主编:《中国著作权手册》,四川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412~413页。
- [2]刘春田主编:《中国知识产权二十年》,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35~36页。
- [3]臧小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的特点和立法建议》,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4年05期。
- [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约(草案)》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主持下的专家组织起草的,全文公布在1985年2月的《版权》月刊上。
- [5]“Agreement Revising the Bangui Agreement of March2,1977,on the Creation of an Af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Annex VII: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perty,Article59:“Paying Public Domain and Exploitation of Expressions of Folklore”,Bangui(Central African Republic),February24,1999。
- [6]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 [7]千海江:《“西北民谣之父”王洛宾》http://space.mosh.cn/member/u256054/blog-85595.html#blog
- [8]吴月玲:《白秀娥剪纸案又起波澜》,载《中国艺术报》2004年7月21日。
- [9]来小鹏:《知识产权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9页
- [10]《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7期,第26-32页。
- 《<乌苏里船歌>侵权案代理词》http://www.yuecheng.com/Article_View_882.html
- 周婧:《质疑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知识产权》,2010年1月第115期。
- 黄玉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别权利保护模式》,《法学》,2009年第8期。
- 1996年突尼斯《文学艺术产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是属于本国遗产的一部分,除那些代表公众利益的国家组织之外,任何具有营利目的的使用均须得到文化部的授权。该法还规定,全部或部分转让因民间文学启发而创作产生的作品的著作权或专有权使用这类作品的行为,要得到文化部的许可。1999年坦桑尼亚第7号《版权和邻接权法》第二部分在阐述立法宗旨时增加了保护和弘扬传统文化的内容,即推动文化作品的创作,保护传统文化,在向大众传播文艺作品、民间文化及其他文化作品和群众活动方面开展更富有成效的工作。
- 李居彩:《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 2002年《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或者村寨,可以建立民族文化生态博物馆或者民族文化村寨博物馆:(一)自然生态环境整体保存较好;(二)具有民族文化典型特征;(三)民族传统文化保存较好;(四)历史悠久、建筑典型、民风古朴,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村寨。”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县(市、区)、乡(镇),可以命名为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之乡:(一)具有历史悠久、民族或者地方特色鲜明、世代传承的文化艺术,并且在国内外享有声誉;(二)形成独一的文化艺术种类,并且有广泛群众基础和较高的旅游、经济开发价值;(三)有代表性的民族建筑和典型的民居建筑群。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县(市)、乡(镇),可以命名为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一)具有悠久历史、民族或者地方特色鲜明、世代传承的传统文化艺术表现形式;(二)该文化艺术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三)当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