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工组织社会信任培育构想Some Ideas on Cultivating Social Trust of Volunteer Organizations
陈婉玲;
摘要(Abstract):
义工组织是公民自发组成的、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的公益慈善组织,义工组织与其服务对象之间"无合同关系、无亲属关系、无友情义务"。社会信任是义工组织生命力的源泉,转型期不信任的社会环境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义工组织的健康发展。内外兼修,从内在能力建设和外在监督约束两方面积极培育社会信任关系是义工组织实现社会价值和公益目标的理性路径选择。
关键词(KeyWords): 义工组织;社会信任;培育;能力建设;制度供给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间义工组织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BFX037);; 2014年度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重点项目“义工组织承接居家养老公益信托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4ZS140)
作者(Authors): 陈婉玲;
DOI: 10.13658/j.cnki.sar.2016.05.009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社会资本是一种无形资源形式,以社会关系中的信任、规范和网络为载体,既包括社会关系中的制度、规范和网络化等组织结构特征,又包括公民所拥有的信任、威望、社会声誉等人格网络特征。
- (2)慈善是公众以捐赠财物、志愿服务等形式关爱他人、奉献社会的自愿行为。通过某种途径自愿的向社会及受益人提供无偿救助是慈善的核心所在。慈善资源既包括财产资源,也包括人力资源,慈善活动主要表现为捐赠财产和提供服务两种形式(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3条)。
- (3)(42)郑也夫、彭泗清等:《中国社会中的信任》,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版,第4、3页。
- (4)Benn,S.I.and Peters,R.S.1997,Social Principles and the Democratic,State,London:Allen&Unwin,p 279.
- (5)以市民社会理论关于市民社会(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领域的区分为依据,信任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私人信任(personal trust)和社会信任(social trust)两种。私人信任限于私人生活范围内,也称个人信任、特殊信任,是在个人活动中基于情感联系而产生的以情感、私情为主的情感性信任,如出生条件或生长过程所伴随的亲人或者对有共同经历、相互熟悉或有特殊关系的人的信任如父母兄弟姐妹、朋友、邻人间的信任关系等。社会信任也称一般信任,是对一般人的信任。它不是针对特定人际关系的,而是体现在所有交往关系之中,或者说是针对所有交往者尤其是那些并非直接交往或谋面的陌生人的信任关系。这种信任的基础主要缘于理性判断或态度,更多地渗透了制度、结构等社会性因素的作用,表现在经济交往、政治交往、文化交往等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社会性生活和交往中。当然,个人信任与社会信任只能是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加以区分,因为人是社会的人,个人信任说到底也属于社会信任,“信任”一词通常就是指社会信任。
- (6)[德]齐美尔:《货币哲学》(第1版),陈戎女等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78-179页。
- (7)义工即“volunteer”,也译为“志愿者”,指任何自愿贡献时间和精力,不为任何报酬,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参与社会服务的人,义工服务是政府服务、商业服务之外社会成员互助型服务的社会机制,以公益性和无偿性为特征。受国情和体制的影响,我国“voluntary organization”(志愿者或义工组织)分化为政府与民间两股力量,政府支持、推动的青年志愿者组织、社区志愿者组织等(本研究称之为“志愿者组织”)发展较早,但个性化、自主性和时效性不足,大多与政府活动密切关系,呈自上而下生成路径,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而民间志愿服务团体(本研究称之为“义工组织”)则无政府背景,是典型的正式的、自下而上的草根组织,目前因缺乏规范性而发育不良,处于“流浪儿”的灰色地带。
- (8)[美]马克·A·缪其克、约翰·威尔逊:《志愿者》,威娜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页。
- (9)(23)(27)(28)(37)[波兰]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程胜利译,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79、90、94、71、165-166页。
- (10)[美]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04、219页。
- (11)Zand,D.E.1972,“Trust and managerial problem solving,”in:Administyative Science Quarterly,Vol(17).230.
- (12)郑也夫:《信任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
- (13)(15)(20)(22)[美]埃里克·尤斯拉纳:《信任的道德基础》,张敦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5、12-13、66、110、265页。
- (14)张康之:《有关信任话题的几点新思考》,《学术研究》2006年第1期。
- (16)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生活·读者·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77页。
- (17)郑也夫:《信任:社会美德和创造社会繁荣》,海南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 (18)Seligman.Adam B,1997.The Problem of Trust.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p36-37.
- (19)1620年11月,第一批来自英国的清教徒乘坐“五月花”号船登陆科德角开始新的生活,为了建立一个大家都能受到约束的自治基础,他们在上岸之前签订了“五月花号公约”,表达了人们对通过互助合作达到建设新家园的承诺,签署人立誓创立一个自治团体,这个团体是基于被管理者的同意而成立的,“公约”成为人们所有行动的准则,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份重要的政治文献。
- (21)Richard Nixon:Proclamation 4288-National Volunteer Week,1974,April 20http://www.presidency.ucsb.edu/ws/index.php?pid=77158,访问日期:2013年1月6日。
- (24)[美]马克思·舍勒:《资本主义的未来》(第1版),罗悌伦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1997年版,第207页。
- (25)“volunteer”在我国大陆主要局限在以“志愿者”为名的制度安排,但我国香港地区称“义工”、台湾地区称“志工”,由此我国义工组织有的称义工俱乐部、有的称义工联合会,还有的称志愿者联合会,不同的称谓并不是单纯的地区差别,它折射出制度缺失和理念混乱对义工组织发展的影响。
- (26)燕继荣:《社会资本与国家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页。
- (29)在非营利组织发展过程中,往往会采用与性质或目标相近的组织结成雨伞型联盟的策略,这种策略性联盟组织,为了达到共同目标并增强其联盟的组织效率,往往需要在结盟时便先在盟员之间达成自律规范。因此,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自律不仅仅限于组织内部的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而且还包括公益性组织之间通过行业组织或者联合组织以及建立专门监督组织,从而对公益性社会组织实施的监督和约束的行动和机制。英国的“慈善委员会”就是一个独立的有立法权的慈善组织监督机构,它的性质是国家机关,但不是政府部门,他们的工作向议会负责,不受行政管理,其最高首长与政府部长是平级的,由首相任命。这个机构有庞大的体系,主要职能是负责慈善组织的登记和监督。
- (30)具体内容详见http://www.twnpos.org.tw/about/about_4.php。
- (31)2006年1月,扶贫基金会、中国青基会、爱德基金会联合发起了中国NPO自律行动,由NPO信息咨询中心为执行机构,研究开发了《中国公益性NPO自律准则(草案)》。2008年4月27日,《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准则》在“民间组织问责国际会议”上正式发布,成为中国非营利组织在“自愿、自律、自救”共识下的第一次集体行动。
- (32)《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准则》规定:“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是指在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即市场部门)之外的,以非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
- (33)若弘:《中国NGO——非政府组织在中国》,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页。
- (34)Chong,D.1992,“Reputation and cooperative behavior,”in:Social Science Information,Vol.31,No.4,pp.683
- (35)陈国樑:《从质量提升视角看慈善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中国慈善立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211页。
- (36)虞维华:《“去志愿化”: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的组织变革趋势分析》,《学会》2006年第7期。
- (38)崔玉、马凤芝:《中国非营利组织社会公信力建设的制度化途径:自律与社会交代》,http://www.help-poverty.org.cn/helpweb2/ngo/n37.htm,访问日期:2013年2月26日。
- (39)新近颁布施行《慈善法》虽然把慈善活动界定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法定范围内的公益活动,从而将提供服务的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纳入其规范范畴,但在慈善组织、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各章中均表现出以财产捐赠型慈善组织为主要规制对象的偏好,而对提供服务型的慈善组织缺乏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 (40)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分别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中,业务主管单位不仅拥有登记审批权,还必须负责所辖社会团体的日常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第2项。《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业务机关的监督职能集中由民政部门行使)。
- (41)叶世清:《征信的法理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8页。